(此文是录音整理稿,未经本人审阅)
谢谢湖北大学的老师邀请,今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正好在北京参加了《中国法学》这本书,他们要求我提交刑事法学这样一个题目,我这次来也比较匆忙。我就向这次作报告的大学报了这个现成的题目。等讲完以后,我们可以交流讨论一下,欢迎大家的批评和讨论。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题目,今天我提纲挈领的讲其中的几个问题。
(一)三十年来中国刑法学发展的主要动力
我们说是刑法学三十年,但是众所周知,在建国之后,我们的刑法学就基本上处于了“无声”状态。而近三十年来中国刑学发展的主要原因有这样几点:
第一个原因,刑事立法和法律文本的出现应该是促进中国刑法学发展的第一个原因。1979年,我们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在这之前,我们没有刑法典。没有刑法典说明在我国刑事法制不重要。那就是说,相应来说,依附于这种法条的刑法学研究也不重要,所以,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直接推动了刑法学的研究。有这样一个统计数据,在刑法颁布前,全国发表的刑法论文只有176篇,而刑法颁布后,到1985年的六年时间内,发表的论文就将近2300篇,相当于过去的13倍。所以大家可以看出来,刑法典的颁布本身对于刑法学研究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看到1979年的刑法,应该说它带有较强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色彩,举个例子来说,像当时规定的“反革命罪”,严格意义上说,它是一个政治术语,它不是很科学,所以在1997年的时候,我们就把它修改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因为“反革命罪”意识形态太强,在当今全球化的社会,我们搞刑事司法合作,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他们认为“反革命”、“反社会主义”、“反共产党”是一种政治性的犯罪,所以在司法合作的时候就不会把案件引渡、移送给我国。那么,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它是一个比较规范化的刑法术语,任何一个国家,都要保证自己国家的安全,对于危害到国家安全这样行为都会认定为犯罪。对应到各个国家,在刑事司法合作方面,这个罪名意识形态色彩就淡一些。
从刑法学研究的角度来说,1979年我国刑法颁布以后,当时的学者对刑法学的研究也是更多的从意识形态、从哲学的角度做一些刑法学研究。比方说,当初刑法学界的老会长高铭暄教授在《法学研究》发表的文章,应当说是很有分量的,但是,我们今天回过头来看,他的行文应是一部闪耀着毛泽东思想光辉的刑法,所以,在今天看来就有点不是那么纯学术化了。而毛泽东他本身就说是不要求搞刑法的,要搞人治,不搞法治。所以,刑法典迟迟没有出台。但是,当时的学界,可能也是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下,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需要产生这样的策略来连续解读刑法。比方说,他说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在我国刑法具有指导意义的原理概括为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实际上这样的看法,在我们今天看来,它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学术语,也不是一个规范刑法学。但是,我们很快就会发现,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和整个国家“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后,在刑法中政治犯罪的比例就在下降了,刑法中司法机关的工作重心也从打击政治犯罪、反革命犯罪转向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打击严重危害经济秩序的犯罪。所以,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我们经过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经济犯罪的决定》等等,然后是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等等很多,这都与整个国家的社会变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改革开放这样的一些基本国策的转变有关,这些都引起了刑法“打击什么,保护什么”任务发生了变化。所以,刑法学研究需要解决具体的经济犯罪、具体的刑事犯罪这样问题,随后,我们很快开展“严打”,“严打”之后,这个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掌握在哪个度,刑事司法中的大量的疑难犯罪出现了,所以刑法学的研究势必从过去比较容易转向更加专业化。(你现在看看《法学研究》上发的一些文章,当时是很多人在看的,不是搞刑法研究的人可以写这样的文章)但是我们现在就会看到,随着刑法学研究专业化的加深,刑法的专业槽就越来越深了。没有经过专门的刑法学研究和培训的人,是比较有困难就刑法问题作一种学术化的阐述。现在我作为一名刑法学教授,有些问题我也必须认真的看,初看一下也看不懂。因为刑法学的研究现在走得越来越深入,我带的一位博士可以就什么叫“未遂犯罪中的着手犯罪”,什么叫“刑法未遂中的着手”,什么叫“未遂犯罪”(犯罪已经着手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等写了20多万字的博士论文。这样刑法学研究从纵深中发展,这种专业槽应该是我们过去三十年来刑法学发展的结果,这为我们的刑事立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个原因,改革开放也是我们刑法知识更新、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个问题上,我主要讲两点。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刑法知识出现了两个新的增长点,第一个就是台湾地区法学著作的大量引用,第二是国外刑法学的译著和国外刑法典的翻译和出版。我们知道,在过去这是不可能的事情。50年代以后,我们简单的翻译了几本苏联的刑法教科书。现在我们的刑法学的文章、著作的引用,那就不可能像过去那样,80年代初或者70年代末,基本上一篇论文没有注释或者是有注释,但都是马恩列式的经典著作。我想在这个问题上,现在的注释,大量的国外法典的经验、大量的国外刑法学著作的引用,国外的刑法典和国外的刑法著作在我们国内的大量发表也推进了我们刑法学的发展,给我们刑法学者的眼界起了一个很大的拓展作用。在这个方面,我们就会注意到,当前这个德国和日本对我们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因为,我们在清末的刑法改制的时候,我们主要是学习了日本的刑法典。在改革开放以后,有人在解释为什么德日刑法对我们的影响比较大,我自己有这样一个不成熟的解读:那就是说,改革开放后,我国留学德国和日本的留学生比较多,因为在德国法学院读书学费很低,所以这些学生没有经济压力,他可以回来搞研究。那么我们留学美国的这些人呢,学费非常昂贵,一年几十万,所以他们不可能回来当教授,他必须回来去做律师,去下海来还他的学费。所以现在看来,德国、日本的留学生对我们刑法学研究影响很大。但是,我现在有一个预感,在未来可以预见的期限,美国刑法对我们中国刑法的影响会更大,有两个例子可以说明,第一个,新世纪以来,中美双方的官方的交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了一套(几十本)美国法律文库,这是江泽民主席跟克林顿总统谈的一个司法合作项目,美国政府出了钱的,这也就说,这种官方的财力在后面的支持,使这种译著比较系统化的出版;第二,中国对于美国先进的技术文化、科技的崇美情结,使很多出版社愿意抓住美国的热点在中国出版,本人最近就应用法律出版社相继翻译了美国哈佛法律评论、美国的模范刑法典。哈佛法律评论,它不止出版刑法,还出版宪法、出版民法,而且还会一直出版下去。出版以后,书卖的还不错,这反映出中国现在的民间对美国文化的一种很自然的崇美情结。德国在一百多年前,教育在世界上是最发达的,当时美国的教育并不是最有名的。但是,现在,对这个世界来说,这种文化的沉淀,以及美国在各方面已经成为了超级大国,将来美国的刑法会对我们影响更大。我想这个本身并不是件坏事,而是一件好事,我们应敞开胸怀、拓宽眼界,关键的问题是怎么拿来主义,怎么为我所用,这个是下一步我要谈的,我们怎么对待这些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刑法的学说,但是,总而言之,一个人总是要兼听则明,眼界开阔对我们有很大的好处。再一个就是采用台湾的著作,它毕竟是中文,所以它现在采取的印刷的版式,有的是繁体字,但是我们总是可以阅读,总是比外语要好读,特别是老一辈、中青年一代刑法学者,他们是在文化大革命后恢复高考后参加考试读书的,他们的外语功底也不是很好,那么对他们来说,台湾的著作的引入对他们开阔眼界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台湾著作在大陆都是影印本(内部参考,仅供批判),用现在的眼光来看,这都侵犯了知识产权,可那个时候知识产权还不作为犯罪来处理的,是不违法的。但用历史的眼光来看,现在就不行了,现在就是当时那些内部批判、仅供参考的书都是光明正大的在我们大陆出版,而且出版了很多的台湾著作。著名的中青年刑法学家、北大的刑法学陈兴良教授,他在其相关的回忆录中的学术自传里写到:他有生以来出版的第一本刑法学著作,就是从他买到的台湾著作里学到的一个名词——间接正犯,当时大陆的书里面是没有的,他从台湾学者那受到启发,发表了他有生以来第一篇刑法学文章。所以,现在应当承认,台湾的著作对我们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都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推动刑法学进步的一个原因。